以案释法案例一
- 发布日期:
2023-05-1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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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3年,市民政局在社会组织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宿迁市某未成年人关爱服务中心涉嫌存在未履行年检义务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该单位连续两年未参检违法事实清楚,对该单位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评析】
该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
综上,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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